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香甜豆沙汉堡(糕点)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4年5月2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临江市永顺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宪萍)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SH2024027980)显示,临江市永顺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宪萍)销售的香甜豆沙汉堡(糕点),菌落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检测报告送达临江市永顺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宪萍)。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因销售时未留有消费者电话,故未能全部召回。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临江市永顺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宪萍)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排查整改情况。经排查,临江市永顺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宪萍)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感,当日在店内张贴相关商品召回公告,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初审:李婧 复审:赵莹 终审:杜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