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101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临江市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临江市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做好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海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等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二、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港口经营秩序、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等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二)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以及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等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各种污染物处置、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鉴于环保部门为各种污染物转运处置的主管部门,联单采用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印制,由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运输单位签字确认的纸质凭证。
(四)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垃圾站(点)无害化处置污染物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产生单位转移污染物到码头,填写联单第一联,并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栏目,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联单其余各联交付接收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二)接收单位填写联单第二联,注明接收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联单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三)污染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第三联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有关运输的规定,将污染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将联单第三联及其他各联随转移的污染物交付污染物接受单位。
(四)接受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第三联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并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自接受污染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四、责任追究
(一)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水路运输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接受和运输单位违规处置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城乡建设部门对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没有达到标准的垃圾站(点)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名称解析
产生单位:系指产生污染物的船舶。
接收单位:系指水路运输企业。
运输单位:系指运输各种污染物的单位。
接受单位:系指城乡建设部门设置的垃圾填埋场所或废油回收单位。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
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签单流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