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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13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3-25责任编辑:政府办秘书科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临江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5〕3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阶段性(两年以下)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三条 评估计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城镇家庭6个月,农村家庭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第五条 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核算(详见附表)。

   第六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市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十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 不予保障情形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的。

  2.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超过18个月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政策。

  (八)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等交通工具(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九)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我市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

  (十)其他经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及家庭。

  第八条 豁免家庭评估。针对重病、重残、丧偶单亲的困难家庭,综合考虑身体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对于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实行分类设定豁免额度,具体豁免情形包括:

  (一)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200%扣减(需提供当年自付医疗票据,豁免期限为一年,豁免期满后如继续治疗提供自付医疗票据,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豁免,否则按低保政策正常核算)。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及一、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100%扣减(残疾证以二代为准)。

  (三)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期间,人均收入按我市低保标准50%扣减。

  按以上标准扣减后收入为负数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第九条 城市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农村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物价、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核算表 (点击下载)

 

  

  

  

  

 

  

  

  

  《临江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临江市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科学计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情况就变得尤为重要,此项工作对于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5〕39号)

 

  

  

  

  (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评估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共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三)家庭收入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务工人员收入及赡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是统计部门按照我市实际情况作出的评估标准;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针对家庭特殊收入项目进行具体规范;

 

  

  

  

  (五)不予保障的范围。明确不予保障范围,便于政策实施;

 

  

  

  

  (六)豁免家庭评估条件范围。主要包括重病、重残、丧偶单亲的困难家庭。

 

  

  

  

  (七)城市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农村居民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计算前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八)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物价、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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