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3号 )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公示的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要在政府网站建立健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窗口,分配各行政执法机关秘钥,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要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司法局要完善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音像同步记录设备纳入财政预算。(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并使用省级对口部门制定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六)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制度化。(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七)明确审核机构。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其他机构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八)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市司法局要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九)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十)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本级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的落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把“三项制度”推进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部门绩效考评,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投入。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市财政局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者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附件:1. 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2. 临江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3. 临江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4. 临江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加强对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江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栾国华 市长
副组长:王喜成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梁 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晓欧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柳玉强 市司法局局长
唐永胜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继华 市财政局局长
刘开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照亮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局长
王俊德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柳玉强兼任。
附件2
临江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精神,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临江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38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辨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双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机构改革后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考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临江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临江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案件或者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核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实施办法,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及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目录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在完成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履行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形成合议报告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报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需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知识全面、执法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安排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为列出的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编制本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室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十二条 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三条 编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编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编制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冻结或者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六条 编制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检查事项和重大行政收费事项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按照第十二条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可扩大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校核目录清单的范围。
第三章 法制审核的方式及内容
第十九条 报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审批表;
(二)审核材料清单;
(三)行政执法文书、合议笔录及合议报告;
(四)证据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法制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或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收到相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从材料补充完毕)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制审核范畴;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裁量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或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承办机构一份,作为行政执法文书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法制机构备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经法制审核发现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承办机构应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进行修正。修正后报送市司法局或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与市司法局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就《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修正意见未达成一致,提交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合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合议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或执法科室在完成行政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后,履行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等程序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实体和程序等进行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合议由承办机构负责人主持,具体办案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参加。
记录人员可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合议目的和任务;
(二)承办人员负责汇报行政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情况;
(三)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五)参会人员在合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员汇报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情况;
(三)引用法律依据和裁量情况;
(四)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五)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
(三)主持人、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及职务;
(四)承办人员汇报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情况;
(五)参会人员发表的观点和建议;
(六)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合议工作完成后,承办机构或者执法科室应当形成合议报告,将案卷材料、合议记录、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情况和合议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或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重大执法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合议记录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章 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
第三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副职领导、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职领导、法制机构人员、办案人员、记录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分管副职主持。
第三十五条 集体讨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说明会议目的和任务、参会人员;
(二)承办机构负责汇报重大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三)法制机构负责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四)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结论;
(六)复核会议记录;
(七)参会人员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负责汇报重大执法事项办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情况;
(三)引用法律依据和裁量情况;
(四)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五)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二)案由;
(三)主持人、参会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及职务;
(四)承办机构汇报的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情况;
(五)法制机构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六)参会人员发表的观点和意见;
(七)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承办机构按照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第六章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参加市政府及本系统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市司法局要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审核人员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成绩反馈给所在部门。
第四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知识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学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培训活动要保存教案、笔记、成绩单等有关资料,供依法行政考核使用。
第四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主要内容是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基本理论、行政诉讼法、公共行政法律知识、部门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行政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制作、法制审核任务、内容和实际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不定期进行测试或考核,督促相关人员完成学习计划和业务知识提升目标,对在培训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奖优评先工作给予优先考虑;对不能完成培训任务和业务知识提升目标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岗位,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执行本办法,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从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执行本办法,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临江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错案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