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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临政办函〔2022〕16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5-09责任编辑: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临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37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反馈工作。 

  三、起草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反馈时间、通信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三)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在提请制发公文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具体情形及理由。 

  六、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应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七、起草单位应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研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 

  八、起草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应同时报送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方式和对象、主要意见内容以及采纳修改情况、未采纳理由等。 

  起草单位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不得报请合法性审查,若报请,相关部门可不予审查。 

  九、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专业性、合法性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意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六条  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目标要求、论证对象、 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合理、合规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七)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 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是否可控 

  (三)决策的执行、可操作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八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九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论证结论的公正性,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规、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集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可能影响引起边境争议纠纷、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或相关部门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程和依据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开展风险评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要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及集体讨论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疑难、复杂、工作量巨大等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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