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10-2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0]第03号 临江春发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23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02237221X 地址:临江市森工街东兴村油房后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春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9月10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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