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行审字〔2020〕15号 |
发布时间:2020-10-22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
关于临江市森大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二、三级硅藻土综合开发年产5万t硅藻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临环行审字〔2020〕15号 临江市森大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临江市森大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二、三级硅藻土综合开发年产5万t硅藻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临江市花山镇(临江经济开发区),厂址东侧隔头道沟河44m为花山二社居民,南侧32m处为花山四社居民、农田及闲置厂房,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农田,最近敏感点为厂址西南侧32m处花山四社居民。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万t硅藻砂。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池,定期清抽,外运堆肥。 2、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粉尘。 (1)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窑尾烟气、煅烧及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统一经由管道引至脉冲除尘器进行处理(除尘效率99%),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及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有组织标准要求;SO2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2)本项目控制破碎粉尘,搅拌粉尘,风选、筛分及运输、装卸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采取封闭、定期洒水降尘、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加盖毡布等措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本项目生产用热主要为竖窑用热,由一台3t/h生物质燃烧机提供,燃料为生物质颗粒;冬季利用竖窑余热供暖。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粉碎机、风选机、筛分机、风机、泵类及输送设备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回收粉尘、生物质燃烧机灰渣及生活垃圾。回收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物质灰渣以袋装形式暂存于厂区原料库内,定期外卖用作肥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5、本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其它建议。 6、本批复只对《报告表》(报批版)中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向我局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请临江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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