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0-11-26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白环查(扣)字( 2020 )01 号 浙江鑫楷矿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220604********2310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7563330417U 地址: 临江市大栗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家宝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露天石灰石矿场地内建设粉碎机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粉碎过程产生扬尘会造成扬尘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1台粉碎机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临江市大栗子街道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场地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1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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