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临罚字[2020]第06号 |
发布时间:2021-01-05 信息发布人:环境保护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0]第06号 赵建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04********147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临江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露天焚烧玉米叶和秸秆,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12月23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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