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临罚字[2021]第03号 |
发布时间:2021-02-24 信息发布人:环境保护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03号 华天环保集团(临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152301********2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41MA14X30511 地址:临江市干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智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2月20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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