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临罚字[2021]第05号 |
发布时间:2021-04-14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生态环境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05号 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320721********46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44575579R 地址:临江市干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传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建城区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3月18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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