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临罚字[2021]第06号 |
发布时间:2021-04-23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生态环境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06号 临江市大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21********1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78701107N 地址:临江市苇沙河镇西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安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规避监管,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4月14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5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