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查(扣)字( 2021)01 号 |
发布时间:2021-08-12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生态环境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白环查(扣)字( 2021)01 号 临江市炎宏沙石经销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604********001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G7022068100048740Z 地址:临江市大栗子街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成陆 我局于 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周边环境影响没有评价意见,生产废水可能会造成周边环境生态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砂石清洗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年6月23日起至 2021年7月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临江市大栗子街道临江市炎宏沙石经销点场地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6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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