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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环临罚字[2021]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08-19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生态环境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10号

临江市鸿泰木制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00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81MA15928U4F

地址:临江市桦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蒸煮废水渗漏,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2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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