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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环临罚字[2021]第09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09号

临江市开洋沙石经销处: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30231********1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81MA13W61J49

地址:临江市蚂蚁河乡兴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金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7月13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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