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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环临罚字[2021]第13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1]第13号

临江市双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81********10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MA14040972

地址:临江市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热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1】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16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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