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临罚字[2022]第01号 |
发布时间:2022-08-1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临罚字[2022]第01号 临江市永祥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21********02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681MA0Y5LYW0B 地址:临江市闹枝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慈晓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小型燃煤锅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临罚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8月4日你单位对我局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标准:(2)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 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 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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