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临江市本级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环境保护局>事后公示 返回首页
白环查(扣)字( 2022)03号
发布时间:2022-08-1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白环查()( 2022)03 

临江市垚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82********023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MA17AL8X80 

地址:  临江市大湖街道临城八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文利 

  

我局于 2022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江市垚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场废水沉淀池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防渗防漏,有小部分区域没有封闭严,有废水外流的可能。 

    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用电力启动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时间从 2022727日起至 202282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临江市垚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727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