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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环临审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3-2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白环临审字〔20231 

  

关于农夫山泉临江长白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新增饮用天然水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农夫山泉临江长白山饮用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农夫山泉临江长白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新增饮用天然水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中环瑞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农夫山泉临江长白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新增饮用天然水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审批意见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临江市大湖街道大湖村,厂区东侧为临江市大湖村居民,南侧为已建铁路及空地,距厂界120m为三道沟河,西侧、北侧两侧均为山林。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东侧30m的大湖村居民。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为占用厂房面积4000m2,对现有主厂房内部进行隔断改造,引进90000bph饮用天然水生产线2条,12000bph大包装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生产线为独立生产线,购置装箱机、打码机、提扣机等国产设备,并配套两台2.8MW11备)燃气热水锅炉用于生活及主厂房仓储区供暖,同时利用119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大湖村厂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形成年产97.5万吨饮用天然水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水为生产废水、锅炉排水、实验室排水和水处理车间膜前水。膜前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生产废水、锅炉排水、实验室排水经厂区现有在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协议标准中较严标准后,排入临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鸭绿江。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生产车间瓶坯、瓶盖熔融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有机废气以及污水站恶臭气体。 

1)本项目建成后由两台2.8MW燃气锅炉(11备)用于生活及主厂房仓储区用热,烟气经112m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在注塑过程的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取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表9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污水站恶臭气体,污水站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缺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定期喷洒除臭剂,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3、本项目在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注塑机、压盖机、灌装机、空压机、包装设备、输送设备及各种泵等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过滤杂质、废包装物、实验室废物、不合格瓶和瓶盖、废活性炭、过滤膜、废滤料、废酸、碱性清洗剂包装桶等。过滤杂质集中堆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统一处理废包装物集中堆放,定期卖与废品回收站;实验室废物暂存至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瓶和瓶盖集中堆放,定期卖与废品回收站;废活性炭(水处理)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滤料交由厂家回收处理;过滤膜由设备生产厂家上门更换处理;废活性炭(废气处理)暂存至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酸、碱性清洗剂包装桶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外售给回收商。 

5、本项目在运营中存在环境风险,企业需落实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6、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你单位运营前应该依法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进行排污许可申报。 

7、本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其它建议。 

8、本批复只对《报告表》(报批版)中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向我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请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23313 

  

  

  

  

  

  

  

  

  

  

抄送: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吉林省中环瑞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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