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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0681环连罚[2023]02号
发布时间:2023-05-3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连罚[2023]02号
临江市安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220604*********0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MA179RNM47
地址:白山市临江市苇沙河镇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永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复查在线监测数据到2月26日依然存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月27日后在线数据显示正常,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3年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山0681环责改[2023]03号。2023年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白山0681环连罚[2023]01号。
2023年2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仍超标排放,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临江农商银行政务中心支行户名:临江市财政局非税收缴收入户账号:07605030300000201102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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