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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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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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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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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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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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规事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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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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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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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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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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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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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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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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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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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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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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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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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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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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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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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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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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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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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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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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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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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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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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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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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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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社会服务业,食品加工制造等民生行业,以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能够兜底的工业行业,主要是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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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生态环境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落实‘六稳’‘六保’任务”(2020)
一是豁免一批。对10大类30个小类的环评登记表项目实行豁免,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截至7月,约有7.6万个项目豁免了登记表备案手续。受益项目主要是餐饮、娱乐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社会服务业,食品加工制造等民生行业,以及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能够兜底的工业行业,主要是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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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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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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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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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并能够及时申报登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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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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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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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及时公开或未完全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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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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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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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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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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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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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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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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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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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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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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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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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且规模较小(占地50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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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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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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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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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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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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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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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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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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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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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面临的环境风险未发生重大改变;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措施、重要应急资源未发生重大变化;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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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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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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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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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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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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