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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1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及时修订完善淸单内容

(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工作机制。依照省级、市级“四张清单”,结合执法依据和权限职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适用的“四张清单”。

(二)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建立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时修订和完善清单内容,切实提升清单编制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动公示清单内容。要按照“谁编制、谁公示”原则,将修订完善的清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宣传"四张清单”的内容和适用规则。

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一案三书”即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三种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做到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事实清楚、内容完整、用语规范。

(一)执法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书面执法文书。

(二)行政建议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冋题,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三)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三、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地落实

(一)加强业务培训。要将“四张清单”工作作为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清单编制、执法实践、案例指导等环节,结合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实现新执法理念与执法实务的有机结合,着力构建依“单”办事、照“单”执法新常态。

(二)完善执法程序。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强化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措施,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结合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推动“四张清单”的适用。

四、相关要求

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运用“五化”工作法,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表”、制定"路线图”、细化“施工图”。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扱法,与“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线资料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依法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1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违反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依法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1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对给予交通建设工程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9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7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8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0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4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6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8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7.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9 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 对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对公路工程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3.依法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6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依法在限期内完成改正。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5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6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7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8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 对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0 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3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6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7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9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0 对中介服务机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1 对中介服务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对中介服务机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4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7 对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0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1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4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5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7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8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9 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0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6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8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9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公布对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4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5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 对道路运输站(场)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9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0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1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3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4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5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8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9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4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5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6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7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8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9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1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5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6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7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9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0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1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5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6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9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0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1 对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4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5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6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9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0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违反《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3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4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5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6 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7 对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8 对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9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0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1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 对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3 对公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4 对公路建设单位未移交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5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6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7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要害部门指定的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8 对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 对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 对公路工程检测单位造假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3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 对公路工程注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5 对公路工程使用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6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7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8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前期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9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0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4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5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7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8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9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1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3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4 对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5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6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8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线资料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 对违反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3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4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6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7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9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4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5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7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8 对给予交通建设工程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9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0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1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2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3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6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7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8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9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0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1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3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4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5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6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8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7.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9 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1 对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2 对公路工程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3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4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6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5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6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7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8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9 对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0 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1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2 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3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6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7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9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0 对中介服务机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1 对中介服务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2 对中介服务机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4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7 对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0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1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2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3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4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5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6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7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8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9 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0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2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3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4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6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7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8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9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0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1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公布对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3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4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5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6 对道路运输站(场)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9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0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1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3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4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5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7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8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9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1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2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3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4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5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6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7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8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9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0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1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5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6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7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9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0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1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2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5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6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9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0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1 对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4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5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6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9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0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违反《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3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4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5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6 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7 对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8 对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9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0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1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2 对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3 对公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4 对公路建设单位未移交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5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6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7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要害部门指定的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8 对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9 对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0 对公路工程检测单位造假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1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2 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3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4 对公路工程注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5 对公路工程使用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6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7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8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前期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9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0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1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2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4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5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7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8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9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0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1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2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3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4 对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5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6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8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线资料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 对违反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3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4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6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7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9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4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5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7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8 对给予交通建设工程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9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0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1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2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2.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3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6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7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8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1.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9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0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1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3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4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5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6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7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8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对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7.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9 对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1 对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2 对公路工程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3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4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6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5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6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7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8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9 对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0 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1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2 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3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5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6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7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9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0 对中介服务机构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1 对中介服务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2 对中介服务机构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4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7 对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8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0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1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2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3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4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5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6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7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8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9 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0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2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3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4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6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7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8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9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0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1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公布对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3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4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5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6 对道路运输站(场)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9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0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1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3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4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5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7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8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9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1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2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3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4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5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6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7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8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9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0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1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5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6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7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9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0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1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2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5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6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9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0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1 对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4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5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6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9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0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违反《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3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4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5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6 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7 对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8 对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9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0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1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2 对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3 对公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4 对公路建设单位未移交项目档案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5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6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7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要害部门指定的材料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8 对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9 对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0 对公路工程检测单位造假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1 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2 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3 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4 对公路工程注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5 对公路工程使用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6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7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8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前期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9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0 对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1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2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4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5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7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8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9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0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1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2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3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4 对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5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6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7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8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内河交通安全存在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5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 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7 暂扣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8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9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0 强制清理、拆除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堆放物、散落物、建筑物和构筑物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1 代为补种绿化物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2 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3 暂扣没有相关许可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或从事运营的报废车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4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进行暂扣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5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6 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7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8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19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0 对拒不卸载车辆强制卸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1.《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1 安全检查措施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2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查封 临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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