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03-29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方:临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将临江市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受委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临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与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依法对临江市辖区内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商务等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相关行政检查工作。 (三)负责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商务等领域的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五)依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及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七)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指导; 4. 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方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7.受托方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 五、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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