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0-07-21 信息发布人:司法局 |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公示的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要在政府网站建立健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窗口,分配各行政执法机关秘钥,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救济渠道等内容;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要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司法局要完善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音像同步记录设备纳入财政预算。(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并使用省级对口部门制定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六)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之中,要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制度化。(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七)明确审核机构。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其他机构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八)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市司法局要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九)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十)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本级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的落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把“三项制度”推进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部门绩效考评,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投入。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市财政局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者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附件:1、临江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2、临江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3、临江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4、临江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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