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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审计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临江市审计局
受委托单位:临江市审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就临江市审计局审计监察事项委托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
    委托执法区域为临江市行政辖区。
    二、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区域内具有以下权限:
    1.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 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有关责任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将受托事项再行委托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单位有权对委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受委托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委托执法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遵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严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委托执法过程中缴纳的罚没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且不能超过有效期。
   (四)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执法的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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