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细表 |
序号 |
部门 |
项数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2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3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4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5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6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6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7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
8 |
临江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
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