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医疗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3-11-15 信息发布人: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2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5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 的依据 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临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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